內(nèi)容簡介
《融資租賃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從法院公開的融資租賃案例中精心挑選了100個案例,分門別類進行了編排和點評。與單純的法條講解相比,案例評析可以在具體案例分析中闡述相關法條,提煉案件爭議焦點,明確法律關系和分析思路,總結同類型案件的共性和特點,方便法律工作者在較短的時間內(nèi)掌握融資租賃實務中的法律風險點。本書可以為融資租賃法律服務工作提供幫助,也可以為法院審判實務提供參考。
目錄
第一部分 合同效力糾紛
1.出租人無融資租賃經(jīng)營許可,融資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廣東廣發(fā)實業(yè)投資公司訴東莞市東信小輪公司等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2.汽車金融服務公司訂立挖掘機等非汽車的融資租賃業(yè)務合同是否無效?
——某汽車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訴杜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3.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資質和種類
——南方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訴天津市港龍國際海運有限公司等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4.融資租賃出租人可否向第三人轉讓債權?
——江蘇公信資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訴高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5.融資租賃合同轉讓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
——長沙宏銀機械有限公司訴龍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6.以抵押物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江蘇日出化工有限公司等與江蘇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7.融資租賃合同允許出租人同時主張解除合同和收取全部租金,如何處理?
——張某某訴恒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8.承租人用租賃物投資入股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港基國際財務有限公司訴珠江印刷廠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返還租賃物糾紛案
9.將他人的財產(chǎn)進行售后回租,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如何?
——廣東新會美達錦綸集團公司等與遼寧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10.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后如何處理?
——徠斯機器人(上海)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中晶太陽能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第二部分 合同性質糾紛
11.法院應當綜合考察案件事實來認定爭議合同是否為融資租賃合同
——武陟縣龍源和通運輸有限公司與閆某等融資租賃合同返還原物糾紛案
12.融資租賃合同、借款合同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江蘇公信資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訴周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13.名為“銷售還款合同”,實為融資租賃合同
——江蘇徐工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訴大連兆峰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14.融資租賃合同不是借款合同
——海南榮興塑印公司與富士施樂租賃(中國)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15.售后回租的性質如何認定?
——北京科技經(jīng)營管理學院訴恒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16.工程機械融資租賃與按揭的區(qū)別
——吳某與中國某工業(yè)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17.轉租也是融資租賃的一種形式
——中國康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與江西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18.融資租賃合同不是租賃合同
——西繼迅達(許昌)電梯有限公司與成都義武建筑機械租賃服務中心、彭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第三部分 合同解除糾紛
第四部分 索賠糾紛
第五部分 租金糾紛
第六部分 擔保糾紛
第七部分 回購糾紛
第八部分 訴訟參加人糾紛
第九部分 管轄權糾紛
第十部分 租賃物糾紛
第十一部分 其他糾紛
精彩書摘
《融資租賃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
雙方當事人于2012年8月14日簽訂協(xié)議,確認尚欠租金2,103,997元,現(xiàn)在原告主張2,003,997元未超過雙方確認的數(shù)額,法院予以支持。
二、關兆峰對本案訴爭租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首先,關兆峰在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中,針對本案訴爭租金自愿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均應認定有效;其次,徐工租賃公司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nèi)向關兆峰主張債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關兆峰對被告兆峰機電公司因涉案合同產(chǎn)生的債務應當向徐工租賃公司承擔連帶清償?shù)谋WC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大連兆峰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蘇徐工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03,997元;被告關兆峰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專家點評
本案中,原、被告為了履行雙方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簽訂了一份《工程機械銷售還款合同》,對此雙方引發(fā)糾紛。對于所簽訂的《還款合同》的法律性質,雙方存在爭議。那么,對于這種名為“還款協(xié)議”、“借款協(xié)議”或者“買賣合同”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該如何認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可見,對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我們主要應當從融資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合同的內(nèi)容方面來加以判定,合同的內(nèi)容與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符的,即使合同名稱為融資租賃,也不能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在融資租賃關系中,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三方主體的權利義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nèi)容:
首先,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該合同雖然表現(xiàn)為融物,但目的卻在于融資。承租人和出租人兩者之間具有部分委托關系,但這種委托主要體現(xiàn)在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標的選擇上。出租人接受承租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用自己的資金購買標的物,標的物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同時,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即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并須支付租金。